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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4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光武与蔡振龙、蔡新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光武,蔡振龙,蔡新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4801号原告林光武,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郭剑斌、郑丽航,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振龙,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蔡新寅,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林光武与被告蔡振龙、蔡新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良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光武的委托代理人郭剑斌、被告蔡振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新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光武诉称,被告蔡振龙向其借款24000元(人民币,下同),未约定借期和利息,由被告蔡新寅担保。经原告催讨,被告没有还款。本案庭审法庭调查期间,原告承认被告蔡振龙已还其6000元,请求判令:1、被告蔡振龙偿还借款18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被告蔡新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蔡振龙辩称,其向原告借款24000元、由被告蔡新寅担保、尚欠原告18000元属实,目前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分期分批偿还。被告蔡新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蔡振龙于农历2014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24000元,未约定借期和利息,由被告蔡新寅担保。被告蔡振龙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蔡新寅在该借条“担保人”后签名。2015年3月21日和4月28日,被告蔡振龙分两次分别偿还给原告3000元,共计6000元,现尚欠原告18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再还款,引起诉讼。上述事实,原告与被告蔡振龙无异议,且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证实,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应予保护。被告经原告催告后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蔡振龙偿还尚欠的借款18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予以支持。被告蔡新寅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被告蔡新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振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光武借款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借款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为基数,自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蔡新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林光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五元,由被告蔡振龙、蔡新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良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