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5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武汉特美科自动化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518-2号原告武汉特美科自动化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88号江景大厦B栋4楼。法定代表人李源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胜(特别授权代理),武汉特美科自动化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泉路以西(伍家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柯曾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特美科自动化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特美科自动化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特美科自动化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特美科自动化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石市中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7.5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50元、邮寄费人民币40元共计人民币1,087.50元由原告武汉特美科自动化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夏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容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