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8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彭程与付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程,付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852-2号申请执行人彭程,女,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紫。被执行人付蓉,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彭程与付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8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付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蓉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付蓉有皖M-F61**小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付蓉皖M-F61**小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