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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诉前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魏云彩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元彩,杨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686号申请人:魏元彩,男,汉族,1944年27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杨友红,男,汉族,1979年6月生,江苏省人。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686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并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友红驾驶的鲁Q823**号小型汽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