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魏云彩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元彩,杨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686号申请人:魏元彩,男,汉族,1944年27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杨友红,男,汉族,1979年6月生,江苏省人。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686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并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友红驾驶的鲁Q823**号小型汽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