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叶红霞与马鞍山正融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红霞,马鞍山正融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392号原告:叶红霞,女,1979年7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强(系原告丈夫)。被告:马鞍山正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杭靓。原告叶红霞诉被告马鞍山正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融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红霞的委托代理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融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红霞诉称:被告在2010年4月26日、2011年6月2日以理财为由两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原告后经多次催要上述借款,被告以理由拖延。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1年6月3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正融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6日、2011年6月2日,正融公司以理财为由分两次向叶红霞借款共计10万元,并出具二份借条。上述借款经叶红霞多次催要,分文未还,以致成讼。以上事实有,叶红霞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二份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叶红霞与正融公司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明确。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债权人叶红霞可依照法律规定,随时主张债权。叶红霞主张自2011年6月3日计算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可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马鞍山正融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叶红霞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20元,由马鞍山正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存祥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祖婷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