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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初字第0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149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重新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延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