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2205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孟祥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