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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2205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孟祥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