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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丁明祥与被告周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明祥,周宗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805号原告丁明祥,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周宗涛,男,1965年出生,汉族,居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丁明祥诉被告周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明祥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丁明祥负担。审判员  王启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仇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