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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终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17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汉族,住太原市。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5)杏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锡文审 判 员  刘补年审 判 员  赵文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田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