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终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17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汉族,住太原市。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5)杏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锡文审 判 员 刘补年审 判 员 赵文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田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