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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76号原告:程某。被告:张某甲。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潘礼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1990年元月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年××月××日婚生儿子张某乙。婚后无共同财产。婚后几年夫妻感情尚可,十年前被告就不务正业,不顾家庭和妻儿,在外吃喝玩乐,原告打工所挣的钱也让被告骗去在外逍遥快乐。至今家庭还一贫如洗。被告的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法庭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甲辩称:这几年在外面做些小事情不是很好,从现在开始,我会好好的做事,希望原告能给一点时间,如果没有做好,原告下次来,我没有话说。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与被告张某甲于××××年××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被告及婚生子张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南陵县弋江镇竟河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之后也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应认定属于事实婚姻,对于事实婚姻在无法调解和好的情况下,应判决准予离婚,故原告程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程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潘礼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花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