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鸿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梁志娣、王秀峰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鸿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梁志娣,王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82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鸿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何恩荣。被执行人:梁志娣,住广东省清新县。被执行人:王秀峰,住湖南省嘉禾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鸿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志娣、王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梁志娣、王秀峰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购车款646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梁志娣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平步大道中131号雅宝新城D区H栋2503房已由本院查封并另案[(2015)穗花法执字第1559号]提交确权、评估、拍卖;查明被执行人王秀峰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友谊路16号3栋201房已由本院查封并另案[(2015)穗花法执字第2996号]提交确权、评估、拍卖;查明被执行人梁志娣名下的粤A×××××、粤R×××××、粤A×××××、粤A×××××、粤A×××××、粤A×××××等车辆及被执行人王秀峰名下的粤A×××××车辆已由本院档案查封;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并另案提交确权、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需待上述房产另案处理完毕方能参与分配受偿。在上述房产另案处理期间,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18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文正文)执行长 杨文秀执行员 王大亮执行员 李 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梁嘉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