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302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5]3287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始,被告人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某通讯店铺,期间在店内通过电脑向他人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每个视频收取1元或0.5元人民币。2015年6月10日17时许,群众张中(化名)前往黄某某店内,双方商定以1元每部的价格复制10部黄色电影至张中手机。黄某某向张中手机复制视频过程中公安民警当场将其抓获,并缴获电脑1台、显示屏1台、鼠标1个、键盘1个、数据线1条、电影目录2本,从张中处提取手机1部。经深圳市公安局鉴定,黄某某的电脑中储存的视频3204部属淫秽片,复制给张中手机的10部视频中有9部属淫秽片。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的手机、电脑、显示器、目录本、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证人张中(化名)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屏一台、键盘一个、鼠标一个、数据线一条、目录本二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招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莫蓝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