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老河口民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余进忠与刘元、王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进忠,刘元,王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保字第00034号申请人余进忠,男,1970年10月11日生。被申请人刘元,男,1980年6月3日生。被申请人:王文军,女,1982年11月5日生,系刘元妻子。申请人余进忠与被申请人刘元、王文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刘元、王文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担保人老河口市生龙机械有限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车牌号为鄂F33X**宝马牌小轿车一辆及车牌号为鄂F3EX**奥迪牌小轿车一辆为余进忠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老河口市生龙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鄂F33X**宝马牌小轿车、鄂F3EX**奥迪牌小轿车。二、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刘元、王文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等银行存款120万元。若额不足,直至额满为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启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