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5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邓汝秀与冷丰庆、申小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汝秀,冷丰庆,申小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550号原告邓汝秀,女,195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冷丰庆,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申小容,女,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汝秀诉被告冷丰庆、申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汝秀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汝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邓汝秀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一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