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潘柳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060号原告潘柳,男,土家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徐闪光,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138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文晓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柳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柳撤回起诉。审判员 夏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