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行终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和志敏与宜君县政府、教育局、人社局、信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和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陕行终字第0005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和志敏,男,汉族。上诉人因诉宜君县政府、教育局、人社局、信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行立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和志敏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对和志敏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和志敏上诉称,其1962年被从教师岗位返乡务农,应该依据党和国家政策规定恢复其人民教师公职,按照退休教师对待。其多次找县政府、教育局、人社局、信访局等反映要求落实其问题,但没有最终处理落实。请求法院依据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精神和立法法准则恢复其人民教师公职,按照退休教师对待。本院认为,和志敏起诉其1962年被从教师岗位返乡务农,应该依据党和国家政策规定恢复其人民教师公职,按照退休教师对待的请求事项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对和志敏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军代理审判员 徐 炯代理审判员 马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