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曹民初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尔文与曹县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尔文,曹县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曹民初字第2462号原告:陈尔文。被告:曹县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古营集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禹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祥荣,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尔文与被告曹县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尔文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就主要争议已达成和解协议、其他争议继续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县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尔文以与被告曹县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主要争议已达成和解协议、其他争议继续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尔文撤回对被告曹县福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4334元,减半收取7167元,由原告陈尔文负担。审 判 长 项本升人民陪审员 宋效民人民陪审员 王本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曹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