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工民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顾海磊与黄冰、包灵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海磊,黄冰,包灵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467号原告顾海磊。委托代理人沈永标,海门市三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冰。现于大丰市方强戒毒所接受强制戒毒措施。被告包灵灵。原告顾海磊与被告黄冰、包灵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顾洪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永标、被告黄冰、包灵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海磊诉称,2011��7月15日、2013年10月22日,被告黄冰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7000元,共计借款人民币17000元,用于经营服装缝纫生意,并分别出具了借条。因原、被告平时关系不错,故一直未曾催要。现原告发觉被告负债较多,在向被告催要时,被告也托辞拒付。故起诉要求被告黄冰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7000元整。因被告包灵灵与被告黄冰原系夫妻,本案之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包灵灵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冰辩称,曾向原告借款17000元是事实。但其因替原告向潘峰雷代偿了担保债务,因而抵消了欠原告的17000元借款,所以已经不欠原告的钱了。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包灵灵辩称,被告黄冰向原告借了钱后,原告曾多次到被告包灵灵处要钱,被告包灵灵也陆续给了原告钱。当钱已归还得差不多的时候,被告包灵灵向原告索要黄冰写的���条,原告谎称借条在其母亲处拿不出来。被告出于朋友情谊,就未再坚持。但所欠原告的借款确已全部还清,原告应当亲自出面与其对证。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5日、2013年10月22日,被告黄冰以经营服装缝纫生意为由,分别立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7000元,共计借款人民币17000元。借条中未载明还款时间,也未约定借款利息。现原告持上述借款凭据诉讼来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包灵灵与被告黄冰原系夫妻,2015年4月9日双方协议离婚。所欠原告的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包灵灵提供的离婚协议、离婚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据是证明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存在的重要依据。原告持有被告黄冰出具的借条,证明被���黄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0元的事实存在。被告黄冰与被告包灵灵虽已离婚,但本案之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共同负有偿债义务。证明债务履行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两被告虽然向法庭陈述已履行或抵消了债务,但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故两被告之抗辩理由,本院碍难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冰、包灵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顾海磊借款人民币17000元;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由被告黄冰、包灵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顾洪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廖莉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