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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施从选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周正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从选,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周正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0767号原告施从选,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大海,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20楼。负责人杨帆,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福海,该分公司员工。被告周正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从选与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周正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从选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从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从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施从选负担(原告已预交200元)。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彭 艳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旖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