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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秀生、宁克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08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秀生,男,194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宁克成,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刘奇中,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秀生、宁克成、刘奇中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韩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