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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终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必卫与杨俊扬、杨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俊扬,刘必卫,杨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1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俊扬,男,汉族,1983年6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必卫,男,汉族,1988年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陈群,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晨曦,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杨俊杰,男,汉族,1982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杨俊扬因与被上诉人刘必卫、原审被告杨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杨俊扬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俊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国新代理审判员  陈志辉代理审判员  陈立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朱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