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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一刑执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石庆伟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庆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刑执字第3141号罪犯石庆伟,男,1987年3月4日出生,侗族,现在南口监狱三监区服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1)台路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庆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35000元。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温平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庆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37000元(累计缴纳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执行机关南口监狱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南口监狱认为,罪犯石庆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庆伟在2014年、2015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表扬2次,记功3次,18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庆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石庆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宁宁审判员  琚红彬审判员  康常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