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6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郑霞玉与庄友平、汪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732号原告郑霞玉,女,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庄敬虹,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友平,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汪碧兰,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郑霞玉与被告庄友平、汪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郑霞玉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霞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郑霞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泽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