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574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被告弓某,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古交市一一集团职工,住古交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闫小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军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