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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574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被告弓某,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古交市一一集团职工,住古交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闫小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军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