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执字第05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支行与王胜、冯爱玲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支行,王胜,冯爱玲,许方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沭执字第0581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支行,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巴黎新城小区F座。负责人聂志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胜,居民。被执行人冯爱玲,居民。被执行人许方成,居民。委托代理人蒋廷茂,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支行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江苏省沭阳县公证处(2011)沭证经内字第86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沭执监字第0410号执行裁定,准予执行江苏省沭阳县公证处(2011)沭证经内字第868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之后,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方成于2015年6月16日履行义务30000元。现本院已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4)沭执监字第0410-1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本院(2014)沭执监字第041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本案准予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依法撤销,案件应终结执行,已执行部分应当执行回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江苏省沭阳县公证处(2011)沭证经内字第868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支行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被执行人许方成返还执行款30000元。逾期拒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曙执行员 仲 超执行员 周光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于 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