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27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5日被永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6月12日被永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刘小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2日10时20分许,在永年县广府镇永北村村南的拆迁空地上,被告人刘某受张某甲雇佣驾驶神钢210型挖掘机清理垃圾,因操作不当,将正在该空地上捡拾垃圾的被害人乔二山铲伤,造成乔二山死亡的危害后果。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铲车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2日10时20分许,在永年县广府镇永北村村南的拆迁空地上,被告人刘某受张某甲雇佣驾驶神钢210型挖掘机清理垃圾,因操作不当,将正在该空地上捡拾垃圾的被害人乔二山铲伤,造成乔二山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被害人家属为被告人刘某出具了谅解书。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9月25日到永年县公安局南沿村刑警队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曲周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判处刘某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无异议,且有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证人张某甲、段某、李某、张某乙、乔某、张某丙、马某、丁某证言,被告人刘某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操作挖掘机作业时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情节较轻,对其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对其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系过失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判处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世玉代理审判员 李子平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马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法;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