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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3071号原告:曾某某,女,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杨某某,男,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某某以经过邻居劝解决定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兰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