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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万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870号原告万某,曾用名万成刚,农民。被告白某,农民,()。(被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某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刘文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陈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