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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民终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5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周卫东,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重审。第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李某。审 判 长  王玉敏审 判 员  郭依静代理审判员  王善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笑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