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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法执字第26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瑞林申请执行马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林,马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2674-8号申请执行人陈瑞林,男,汉族,56岁。被执行人马忠全,男,汉族,52岁。申请执行人陈瑞林与被执行人马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忠全在鄂尔多斯市粮库达拉特分库有发放的工资及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马忠全在鄂尔多斯市粮库达拉特分库有发放的工资及奖金。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哈斯巴根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蔺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