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特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燕红、张永嘉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燕红,张永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民特字第00029号申请人张燕红。被申请人张永嘉。代理人张燕萍。申请人张燕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永嘉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张永嘉,男,汉族,1932年10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安静后街13号4楼4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张燕红系被申请人张永嘉之女。2015年8月5日,被申请人张永嘉经武汉市××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脑血管性痴呆(晚期),结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此,张燕红向本院申请宣告张永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根据武汉市××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武精医鉴字(2015)第083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张永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应依法宣告张永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张燕红要求宣告张永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永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曾明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