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姑孰二手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子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姑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朱子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808号原告:马鞍山市姑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童朝强,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子发,男,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马鞍山市姑孰二手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子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姑孰二手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姑孰二手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姑孰二手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姑孰二手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汪德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