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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占富与西平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001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占富,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平县发展改革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玉东,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景山,该单位副主任。上诉人杨占富因与被上诉人西平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8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杨占富的诉讼请求为:“1、裁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化肥厂工人待遇办理退休养老。2、确认工伤,委托医疗机构作医疗残疾鉴定,按残疾等级作合理赔偿”。上述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杨占富的起诉。杨占富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杨占富不服西劳人仲字(2015)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西平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占富与原西平县第二化肥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按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已经西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案字(2014)第7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应当按照该仲裁调解书履行。关于杨占富要求按原西平县第二化肥厂合同制工人待遇办理退休养老的问题,西平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向西平县劳动局所出具的调查报告显示,应当由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此问题实际上系在履行仲裁调解书过程中所产生,故杨占富就该事项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关于杨占富要求确认工伤的诉讼请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董福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