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宋文英申请执行德阳宏霸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英,德阳市宏霸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宋文英。被执行人:德阳市宏霸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文斌,总经理。宋文英与德阳市宏霸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德阳市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旌区劳人仲裁字(2015)47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宋文英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8531.51元。执行中权利人至2015年9月6日尚未受偿金额25531.51元。现因被执行人德阳市宏霸饲料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可供执行的财产全部由多个法院查封,其财产的处置所需时间较长。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阳市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旌区劳人仲裁字478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苏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