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寅与马二伟、赵娜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555号原告:李寅,男。被告:马二伟,男。被告:赵娜娜,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寅与被告马二伟、赵娜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寅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马二伟名下的轿车(车牌号为皖L×××××)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李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马二伟名下车牌号为皖L×××××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蒋悦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