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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泸州长窖酒业有限公司、周元杰、王泽香、周珍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泸州长窖酒业有限公司,周元杰,王泽香,周珍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西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9368493-4。法定代表人李德锋,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泸州长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观兴乡长坝村五社,实际营业地:叙永县叙永镇安居村一社,组织机构代码:669585936。法定代表人周珍琴,女,汉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元杰,男,生于1962年5月22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被执行人王泽香,女,生于1961年10月1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系周元杰妻子。被执行人周珍琴,女,生于1968年6月1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的(2015)川国公证字第197号执行证书受理了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泸州长窖酒业有限公司、周元杰、王泽香、周珍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本金150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损失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被执行人泸州长窖酒业有限公司、周元杰、王泽香、周珍琴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泸州长窖酒业有限公司在叙永县叙永镇有房屋四幢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属【面积13033平方米】和在叙永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面积7959平方米】;查明被执行人泸州长窖酒业有限公司在叙永县叙永镇的厂房内有3号罐及原浆酒300吨、有5号罐及原浆酒1000吨;查明被执行人周元杰有位于叙永县叙永镇南环路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8.2平方米)。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泸州长窖酒业有限公司、周元杰、王泽香、周珍琴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故应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泸州长窖酒业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查封被执行人泸州长窖酒业有限公司在叙永县叙永镇的房屋四幢、查封被执行人周元杰位于叙永县叙永镇南环路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8.2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三、查封被执行人泸州长窖酒业有限公司位于叙永县叙永镇的土地使用权属(面积13033平方米)、位于叙永县观兴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面积7959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四、查封被执行人泸州长窖酒业有限公司在叙永县叙永镇的厂房内的3号罐及原浆酒300吨、5号罐及原浆酒1000吨,查封期限为二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五、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上述被查封的财产擅自处置,不得对上述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如上述财产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的,本次查封作轮候登记,待在先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解除或失效之时,本轮候查封自动生效。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完相应义务前,如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认为需要对上述财产进行续行查封的,请申请执行人在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书面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申请书,否则,本院将视为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本院对上述存款采取续行的查封措施,由此,申请执行人将承担因未采取续行查封措施而造成执行不能的不利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