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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深圳市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99号原告周丕海,住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志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B座B1410A。法定代表人汪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周丕海诉被告深圳市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丕海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为50元(已由原告周丕海交纳),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吴锡钳人民陪审员  姚敬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朱淑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