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委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祖昌与荆州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委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杨祖昌。被执行人荆州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州大道176号。申请执行人杨祖昌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第二被告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