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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商初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与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商初字第01004号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38号。负责人刘晓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靓,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伟明。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1501。法定代表人邹瑞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飚,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晓丹,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浒浦支行诉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靓、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订立常商银金龙高抵字2014第0004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位于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1401号房屋为其在2014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3日间在原告处办理的各类业务形成的最高余额为1929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014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订立常商银金龙借字2014第00271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4月22日,利率为月息5.8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合同订立当日,原告发放了贷款300万元。至2015年4月22日双方又订立常商银金龙借展字2015第0001号《展期协议》,约定借款展期至2015年10月21日,展期利率调整为月息6‰。2014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订立常商银金龙借字2014第00273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4月23日,利率为月息5.8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合同订立当日,原告发放了贷款300万元。至2015年4月22日双方又订立常商银金龙借展字2015第0002号《展期协议》,约定借款展期至2015年10月22日,展期利率调整为月息6‰。2014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订立常商银金龙借字2014第00277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7日至2015年4月25日,利率为月息5.8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合同订立当日,原告发放了贷款300万元。至2015年4月22日双方又订立常商银金龙借展字2015第0003号《展期协议》,约定借款展期至2015年10月24日,展期利率调整为月息6‰。2014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订立常商银金龙借字2014第00309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5月25日,利率为月息5.8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合同订立当日,原告发放了贷款400万元。至2015年4月22日双方又订立常商银金龙借展字2015第0004号《展期协议》,约定借款展期至2015年11月23日,展期利率调整为月息6‰。2015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订立常商银金龙借字2015第00028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7月28日,利率为月息5.8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合同订立当日,原告发放了贷款50万元。上述借款发放(或展期)后,被告未能依约付息,原告遂于2015年7月7日宣布上述5笔贷款提前到期。但被告未能还款,至2015年7月10日上述5笔贷款被告尚余欠本金135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96622.5元。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350万元,并支付至2015年7月10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96622.5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判令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37800元;判令原告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1401号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借款事实和抵押事实确认,因本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只能以抵押物价值抵偿债务。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应作审核。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订立常商银金龙高抵字2014第0004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位于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1401号房屋为其在2014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3日间在原告处办理的各类业务形成的最高余额为1929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年8月7日双方为抵押房屋办理了他项权证,权证载明抵押房屋的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为1929万元。2014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订立常商银金龙借字2014第00271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4月22日,利率为月息5.8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如逾期还款则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逾期支付利息计收复利,并应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借款人发生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借款人与贷款人或贷款人的其他机构间的其他合同发生违约等情况,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合同订立当日,原告发放了贷款300万元。至2015年4月22日双方又订立常商银金龙借展字2015第0001号《展期协议》,约定借款展期至2015年10月21日,展期利率调整为月息6‰。2014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订立常商银金龙借字2014第00273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4月23日,利率为月息5.8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如逾期还款则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逾期支付利息计收复利,并应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借款人发生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借款人与贷款人或贷款人的其他机构间的其他合同发生违约等情况,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合同订立当日,原告发放了贷款300万元。至2015年4月22日双方又订立常商银金龙借展字2015第0002号《展期协议》,约定借款展期至2015年10月22日,展期利率调整为月息6‰。2014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订立常商银金龙借字2014第00277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7日至2015年4月25日,利率为月息5.8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如逾期还款则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逾期支付利息计收复利,并应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借款人发生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借款人与贷款人或贷款人的其他机构间的其他合同发生违约等情况,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合同订立当日,原告发放了贷款300万元。至2015年4月22日双方又订立常商银金龙借展字2015第0003号《展期协议》,约定借款展期至2015年10月24日,展期利率调整为月息6‰。2014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订立常商银金龙借字2014第00309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5月25日,利率为月息5.8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如逾期还款则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逾期支付利息计收复利,并应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借款人发生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借款人与贷款人或贷款人的其他机构间的其他合同发生违约等情况,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合同订立当日,原告发放了贷款400万元。至2015年4月22日双方又订立常商银金龙借展字2015第0004号《展期协议》,约定借款展期至2015年11月23日,展期利率调整为月息6‰。2015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订立常商银金龙借字2015第00028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7月28日,利率为月息5.8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如逾期还款则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逾期支付利息计收复利,并应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借款人发生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借款人与贷款人或贷款人的其他机构间的其他合同发生违约等情况,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合同订立当日,原告发放了贷款50万元。上述借款合同、展期协议履行期间,被告未能依约付息,原告遂于2015年7月7日发函宣布上述5笔贷款提前到期。但被告未能还款,至2015年7月10日上述5笔贷款被告尚余欠本金1350万元,利息(含复利)296622.5元。为此原告委托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并产生律师费437800元。以上事实,有工商资料、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展期协议、借款借据、贷款利息明细表、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进帐单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五份《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取得借款后应当依约还本付息,现被告在借款(或展期)期间,未能按约付息,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故原告诉请的要求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全部借款,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属合同约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且其实际支付的金额也在合理范围,本院也予支持。原告有权依照与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拍卖、变卖或折价被告抵押的房屋所得价款在抵押物的他项权证载明的最高额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借款本金13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7月10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计296622.5元;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借款合同》、《展期协议》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律师费437800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三、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1401号房屋(在最高额192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2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2207元,由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12207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帐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志明人民陪审员  董惠娟人民陪审员  李 涓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梦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