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长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东舟与屠谷晶、嵊州市鑫源针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舟,屠谷晶,嵊州市鑫源针织有限公司,赵刚,浙江品成电气有限公司,黄丽亚,嵊州市恒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麻建波,嵊州市华林电器厂,李剑英,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长商初字第170号原告:张东舟。被告:屠谷晶。被告:嵊州市鑫源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淇昌。被告:赵刚。被告:浙江品成电气有限公司。被告:黄丽亚。被告:嵊州市恒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被告:麻建波。被告:嵊州市华林电器厂。被告:李剑英。被告: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舟与被告屠谷晶、嵊州市鑫源针织有限公司、赵刚、浙江品成电气有限公司、黄丽亚、嵊州市恒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麻建波、嵊州市华林电器厂、李剑英、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东舟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钱 玲人民陪审员 过达军人民陪审员 邢钱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浙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