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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赖明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67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7日被羁押,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人胡纯德,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黄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及其辩护人胡纯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被告人赖某在帮助被害人刘某甲使用顺德农商银行卡(62×××04)购物时,开通了支付宝功能,并设置了密码。2015年5月5日2时许,被告人赖某为从该卡中获得钱使用,利用电脑,在网上使用支付宝功能,从该银行卡转走人民币4990元至谢某、刘某乙的支付宝账号(该二个支付账号是赖某利用拾得的身份证复印件开通)。刘某甲发现钱被转走后,打电话给支付宝工作人员,支付宝工���人员将刘某乙支付宝账号的4990元冻结。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及搜查笔录、缴获记录;被告人赖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处理清单;银行卡详细信息、交易流水;户籍证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赖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赖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赖某是初犯;2.本案犯罪数额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微;3.被告人在被抓获前把赃款如数归还被害人,自动放弃犯罪结果,可参照犯罪中止减轻处罚;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5.被告人家庭困难;6.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后,在盗窃资金没有到手的情况下,积极退还赃款,悔罪态度明显。综上,请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赖某已将涉案人民币4990元返还给被害人刘某甲。上述事实,有辩护人当庭提交的银行转账材料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将涉案人民币4990元返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第2、3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第5点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无关,本院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浩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郑惠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4页共5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