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3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繁昌县朝阳服饰有限公司、汪成伍、尤智林、刘庆书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繁昌县朝阳服饰有限公司,汪成伍,尤智林,刘庆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370-2号申请执行人: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繁昌县朝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汪成伍,男,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尤智林,男,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刘庆书,男,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二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繁昌县朝阳服饰有限公司、汪成伍、尤智林、刘庆书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繁昌县朝阳服饰有限公司、汪成伍、尤智林、刘庆书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繁昌县朝阳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及动产设备。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革审 判 员 汪国强代理审判员 潘 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