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劳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龙龙诉被告博爱县骏轩商贸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龙,博爱县骏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劳初字第00084号原告张龙龙,男,1985年5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邹家瑞,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爱县骏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三保,经理。原告张龙龙诉被告博爱县骏轩商贸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龙龙于2015年9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龙龙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龙龙负担。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吕寒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