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初字第0800号原告刘某某,女,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望都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智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1月4日生一女范某甲。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5年4月,原、被告吵架后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1月4日生一女孩,取名范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结婚后,被告母亲将家里不顺的事情都归咎于原告。原告因与被告吵架回娘家后,被告母亲还找到原告娘家与原告吵架。原告回被告家给孩子拿奶粉,被告母亲用硬物打原告心脏,导致原告晕倒住院。被告不信任原告,不相信原告说的话,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望都县医院门诊病历本、DR诊断报告书、医疗费票据、心电图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近三年,且生育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提供望都县医院门诊病历本、DR诊断报告书、医疗费票据、心电图证明其主张,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原、被告双方应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相互扶持、共同致力于家庭生活的幸福美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