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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法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曾星炳与黄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曾星炳,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黄明华,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申请人曾星炳依据本院(2015)中江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明华给付欠款95327元及利息。本院执行中已执行19056元,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中江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院(2015)中江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涛(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