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秦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862号原告秦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在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其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梁俊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高本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