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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与刘宇阳 王宝林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刘宇阳,王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达世宏,民升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史长喜,民升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刘宇阳,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王宝林,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兰国信公内字第7616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宇阳、王宝林银行存款5101738.56元(其中包含借款本金4999998.5元,利息49094.59元,案件执行费52645.47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伟执行员 唐力军执行员 高李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