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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执字第2074、5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临沂东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沂雷森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宋美霖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东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沂雷森工艺品有限公司,宋美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2074、5523号申请人临沂东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田,经理。申请人临沂雷森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曲坊村。法定代表人刘信芝,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宋美霖(曾用名宋美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临沂东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沂雷森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美霖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临沂东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沂雷森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卢云生、宋美霖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39号交警支队家属院6号楼东2单元602室以及4号楼2单元101室房屋两处,由于查封期限于2015年9月19日届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卢云生、宋美霖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39号交警支队家属院6号楼××室以及4号楼××室房屋两处(房权证号:15××86、13××17)。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再次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许 峰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有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