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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丑华、尹国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丑华,尹国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075号原告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西湖大道。法定代表人汪桂轩,理事长。被告陈丑华。被告尹国姣。系被告陈丑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丑华、尹国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38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808元由原告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敬中审 判 员  蒋正炎人民陪审员  胡少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