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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刘思荣诉绥江县中城镇人民政府、绥江县水务局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荣,绥江县中城镇人民政府,绥江县水务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270号原告刘思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端文,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绥江县中城镇人民政府。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中城镇龙腾大道中段1号。法定代表人:王光涛,镇长。委托代理人刘新桂,云南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通科,云南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绥江县水务局。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金江街353号。法定代表人:吴兴江,局长。委托代理人万先惠,云南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多礼,男,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思荣和被告绥江县中城镇人民政府、绥江县水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思荣认为依据绥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答复,刘思荣至今超过退休年龄,但仍坚持工作,依据人事争议的诉讼请求应以有相关仲裁请求为前提的法律规定,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原告刘思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思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思荣负担。审判长 郭 松审判员 蒋仕友审判员 王星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关淑娟 微信公众号“”